最新消息,農業(yè)農村部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農村部令2020年 第3號,《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2020年修訂)》已經農業(yè)農村部2020年4月2日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文件中明確該新規(guī)定將于2020年6月1日起完全實施、施行。從文件詳細內容來看,新的《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2020年修訂)》大幅提高了獸藥生產人員、設備、設施、工藝和質量管理等要求,這大幅提高了獸藥生產行業(yè)的準入門檻。
新的《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2020年修訂)》設定了三年的過渡期,在截止期限之前過不了新版《獸藥GMP》的獸藥生產企業(yè),將被強制性關門歇業(yè)和自動退出這個行業(yè)。
如果說老版《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2002年版)》,對行業(yè)的準入要求只是規(guī)范了“最低生產標準”、提高了國內獸藥生產行業(yè)企業(yè)數量和讓大家都活命的話。那么這個新頒布和將于6月1日施行的新規(guī)定,則顯著增加和大幅提高了獸藥生產行業(yè)的企業(yè)準入門檻。將以此為標志,開啟淘汰產能低下、無技術優(yōu)勢和研發(fā)實力的獸藥企業(yè),從而促進獸藥行業(yè)的資源向優(yōu)勢獸藥生產企業(yè)集中,以此從政策和國家調控角度、促進優(yōu)勢獸藥企業(yè)向“規(guī)?!卑l(fā)展的新階段。
部令公告原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農村部令2020年 第3號
《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2020年修訂)》已經農業(yè)農村部2020年4月2日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韓長賦
2020年4月21日
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2020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獸藥生產質量管理,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制定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guī)范(獸藥GMP)。
第二條 本規(guī)范是獸藥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確保持續(xù)穩(wěn)定地生產出符合注冊要求的獸藥。
第三條 企業(yè)應當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范,堅持誠實守信,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
第二章 質量管理
第一節(jié) 原則
第四條 企業(yè)應當建立符合獸藥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目標,將獸藥有關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統地貫徹到獸藥生產、控制及產品放行、貯存、銷售的全過程中,確保所生產的獸藥符合注冊要求。
第五條 企業(yè)高層管理人員應當確保實現既定的質量目標,不同層次的人員應當共同參與并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六條 企業(yè)配備的人員、廠房、設施和設備等條件,應當滿足質量目標的需要。
第二節(jié) 質量保證
第七條 企業(yè)應當建立質量保證系統,同時建立完整的文件體系,以保證系統有效運行。
企業(yè)應當對高風險產品的關鍵生產環(huán)節(jié)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進行在線記錄和監(jiān)控。
第八條 質量保證系統應當確保:
(一)獸藥的設計與研發(fā)體現本規(guī)范的要求;
(二)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活動符合本規(guī)范的要求;
(三)管理職責明確;
(四)采購和使用的原輔料和包裝材料符合要求;
(五)中間產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確認、驗證的實施;
(七)嚴格按照規(guī)程進行生產、檢查、檢驗和復核;
(八)每批產品經質量管理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放行;
(九)在貯存、銷售和隨后的各種操作過程中有保證獸藥質量的適當措施;
(十)按照自檢規(guī)程,定期檢查評估質量保證系統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第九條 獸藥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產工藝,系統地回顧并證明其可持續(xù)穩(wěn)定地生產出符合要求的產品。
(二)生產工藝及影響產品質量的工藝變更均須經過驗證。
(三)配備所需的資源,至少包括:
1.具有相應能力并經培訓合格的人員;
2.足夠的廠房和空間;
3.適用的設施、設備和維修保障;
4.正確的原輔料、包裝材料和標簽;
5.經批準的工藝規(guī)程和操作規(guī)程;
6.適當的貯運條件。
(四)應當使用準確、易懂的語言制定操作規(guī)程。
(五)操作人員經過培訓,能夠按照操作規(guī)程正確操作。
(六)生產全過程應當有記錄,偏差均經過調查并記錄。
(七)批記錄、銷售記錄和電子追溯碼信息應當能夠追溯批產品的完整歷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閱。
(八)采取適當的措施,降低獸藥銷售過程中的質量風險。
(九)建立獸藥召回系統,確保能夠召回已銷售的產品。
(十)調查導致獸藥投訴和質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類似投訴和質量缺陷再次發(fā)生。
第三節(jié) 質量控制
第十條 質量控制包括相應的組織機構、文件系統以及取樣、檢驗等,確保物料或產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檢驗,確認其質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應當配備適當的設施、設備、儀器和經過培訓的人員,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質量控制的相關活動;
(二)應當有批準的操作規(guī)程,用于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的取樣、檢查、檢驗以及產品的穩(wěn)定性考察,必要時進行環(huán)境監(jiān)測,以確保符合本規(guī)范的要求;
(三)由經授權的人員按照規(guī)定的方法對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取樣;
(四)檢驗方法應當經過驗證或確認;
(五)應當按照質量標準對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進行檢查和檢驗;
(六)取樣、檢查、檢驗應當有記錄,偏差應當經過調查并記錄;
(七)物料和成品應當有足夠的留樣,以備必要的檢查或檢驗;除最終包裝容器過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樣包裝應當與最終包裝相同。最終包裝容器過大的成品應使用材質和結構一樣的市售模擬包裝。
第四節(jié) 質量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 質量風險管理是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顧的方式,對質量風險進行識別、評估、控制、溝通、審核的系統過程。
第十三條 應當根據科學知識及經驗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以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四條 質量風險管理過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應當與存在風險的級別相適應。
第三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一節(jié) 原則
第十五條 企業(yè)應當建立與獸藥生產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并有組織機構圖。
企業(yè)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履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職責。質量管理部門可以分別設立質量保證部門和質量控制部門。
第十六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負責審核所有與本規(guī)范有關的文件。質量管理部門人員不得將職責委托給其他部門的人員。
第十七條 企業(yè)應當配備足夠數量并具有相應能力(含學歷、培訓和實踐經驗)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當明確規(guī)定每個部門和每個崗位的職責。崗位職責不得遺漏,交叉的職責應當有明確規(guī)定。每個人承擔的職責不得過多。
所有人員應當明確并理解自己的職責,熟悉與其職責相關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訓,包括上崗前培訓和繼續(xù)培訓。
第十八條 職責通常不得委托給他人。確需委托的,其職責應委托給具有相當資質的指定人員。
第二節(jié) 關鍵人員
第十九條 關鍵人員應當為企業(yè)的全職人員,至少包括企業(yè)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
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企業(yè)應當制定操作規(guī)程確保質量管理負責人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企業(yè)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干擾。
第二十條 企業(yè)負責人是獸藥質量的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yè)日常管理。為確保企業(yè)實現質量目標并按照本規(guī)范要求生產獸藥,企業(yè)負責人負責提供并合理計劃、組織和協調必要的資源,保證質量管理部門獨立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一條 生產管理負責人
(一)資質:
生產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獸醫(yī)學、生物學、化學等相關專業(yè)本科學歷(中級專業(yè)技術職稱),具有至少三年從事獸藥
(藥品)生產或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年的獸藥(藥品)生產管理經驗,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yè)知識培訓。
(二)主要職責:
1.確保獸藥按照批準的工藝規(guī)程生產、貯存,以保證獸藥質量;
2.確保嚴格執(zhí)行與生產操作相關的各種操作規(guī)程;
3.確保批生產記錄和批包裝記錄已經指定人員審核并送交質量管理部門;
4.確保廠房和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以保持其良好的運行狀態(tài);
5.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驗證工作;
6.確保生產相關人員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xù)培訓,并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第二十二條 質量管理負責人
(一)資質:
質量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獸醫(yī)學、生物學、化學等相關專業(yè)本科學歷(中級專業(yè)技術職稱),具有至少五年從事獸藥
(藥品)生產或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一年的獸藥(藥品)
質量管理經驗,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yè)知識培訓。
(二)主要職責:
1.確保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符合工藝規(guī)程的要求和質量標準;
2.確保在產品放行前完成對批記錄的審核;
3.確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檢驗;
4.批準質量標準、取樣方法、檢驗方法和其他質量管理的操作規(guī)程;
5.審核和批準所有與質量有關的變更;
6.確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檢驗結果超標已經過調查并得到及時處理;
7.監(jiān)督廠房和設備的維護,以保持其良好的運行狀態(tài);
8.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確認或驗證工作,審核和批準確認或驗證方案和報告;
9.確保完成自檢;
10.評估和批準物料供應商;
11.確保所有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投訴已經過調查,并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
12.確保完成產品的持續(xù)穩(wěn)定性考察計劃,提供穩(wěn)定性考察的數據;
13.確保完成產品質量回顧分析;
14.確保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人員都已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xù)培訓,并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第三節(jié) 培訓
第二十三條 企業(yè)應當指定部門或專人負責培訓管理工作,應當有批準的培訓方案或計劃,培訓記錄應當予以保存。
第二十四條 與獸藥生產、質量有關的所有人員都應當經過培訓,培訓的內容應當與崗位的要求相適應。除進行本規(guī)范理論和實踐的培訓外,還應當有相關法規(guī)、相應崗位的職責、技能的培訓,并定期評估培訓實際效果。應對檢驗人員進行檢驗能力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五條 高風險操作區(qū)(如高活性、高毒性、傳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產區(qū))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專門的專業(yè)知識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培訓。
第四節(jié) 人員衛(wèi)生
第二十六條 企業(yè)應當建立人員衛(wèi)生操作規(guī)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員對獸藥生產造成污染的風險。
第二十七條 人員衛(wèi)生操作規(guī)程應當包括與健康、衛(wèi)生習慣及人員著裝相關的內容。企業(yè)應當采取措施確保人員衛(wèi)生操作規(guī)程的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企業(yè)應當對人員健康進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檔案。直接接觸獸藥的生產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健康檢查,以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二十九條 企業(yè)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避免體表有傷口、患有傳染病或其他疾病可能污染獸藥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獸藥的生產活動。
第三十條 參觀人員和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入生產區(qū)和質量控制區(qū),特殊情況確需進入的,應當經過批準,并對進入人員的個人衛(wèi)生、更衣等事項進行指導。
第三十一條 任何進入生產區(qū)的人員均應當按照規(guī)定更衣。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和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相適應。
第三十二條 進入潔凈生產區(qū)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
第三十三條 生產區(qū)、檢驗區(qū)、倉儲區(qū)應當禁止吸煙和飲食,禁止存放食品、飲料、香煙和個人用品等非生產用物品。
第三十四條 操作人員應當避免裸手直接接觸獸藥以及與獸藥直接接觸的容器具、包裝材料和設備表面。
第四章 廠房與設施
第一節(jié) 原則
第三十五條 廠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獸藥生產要求,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便于清潔、操作和維護。
第三十六條 應當根據廠房及生產防護措施綜合考慮選址,廠房所處的環(huán)境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產品遭受污染的風險。
第三十七條 企業(yè)應當有整潔的生產環(huán)境;廠區(qū)的地面、路面等設施及廠內運輸等活動不得對獸藥的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qū)的總體布局應當合理,不得互相妨礙;廠區(qū)和廠房內的人、物流走向應當合理。
第三十八條 應當對廠房進行適當維護,并確保維修活動不影響獸藥的質量。應當按照詳細的書面操作規(guī)程對廠房進行清潔或必要的消毒。
第三十九條 廠房應當有適當的照明、溫度、濕度和通風,確保生產和貯存的產品質量以及相關設備性能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受到影響。
第四十條 廠房、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能夠有效防止昆蟲或其他動物進入。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滅鼠藥、殺蟲劑、煙熏劑等對設備、物料、產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一條 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批準人員的進入。
生產、貯存和質量控制區(qū)不得作為非本區(qū)工作人員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二條 應當保存廠房、公用設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圖紙。
第二節(jié) 生產區(qū)
第四十三條 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風險,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應當根據所生產獸藥的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潔凈度級別要求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根據獸藥的特性、工藝等因素,確定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供多產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應的評估報告。
(二)生產青霉素類等高致敏性獸藥應使用相對獨立的廠房、生產設施及專用的空氣凈化系統,分裝室應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經凈化處理并符合要求,排風口應遠離其他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如需利用停產的該類車間分裝其他產品時,則必須進行清潔處理,不得有殘留并經測試合格后才能生產其他產品。
(三)生產高生物活性獸藥(如性激素類等)應使用專用的車間、生產設施及空氣凈化系統,并與其他獸藥生產區(qū)嚴格分開。
(四)生產吸入麻醉劑類獸藥應使用專用的車間、生產設施及空氣凈化系統;配液和分裝工序應保持相對負壓,其空調排風系統采用全排風,不得利用回風方式。
(五)獸用生物制品應按微生物類別、性質的不同分開生產。
強毒菌種與弱毒菌種、病毒與細菌、活疫苗與滅活疫苗、滅活前與滅活后、脫毒前與脫毒后其生產操作區(qū)域和儲存設備等應嚴格分開。
生產獸用生物制品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感染人風險的人獸共患病病原微生物以及芽孢類微生物的,應在生物安全風險評估基礎上,至少采取專用區(qū)域、專用設備和專用空調排風系統等措施,確保生物安全。有生物安全三級防護要求的獸用生物制品的生產,還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
(六)用于上述第(二)、(三)、(四)、(五)項的空調排風系統,其排風應當經過無害化處理。
(七)生產廠房不得用于生產非獸藥產品。
(八)對易燃易爆、腐蝕性強的消毒劑(如固體含氯制劑等)生產車間和倉庫應設置獨立的建筑物。
第四十四條 生產區(qū)和貯存區(qū)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地存放設備、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避免不同產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產或質量控制操作發(fā)生遺漏或差錯。
第四十五條 應當根據獸藥品種、生產操作要求及外部環(huán)境狀況等配置空氣凈化系統,使生產區(qū)有效通風,并有溫度、濕度控制和空氣凈化過濾,保證獸藥的生產環(huán)境符合要求。
潔凈區(qū)與非潔凈區(qū)之間、不同級別潔凈區(qū)之間的壓差應當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時,相同潔凈度級別的不同功能區(qū)域(操作間)之間也應當保持適當的壓差梯度,并應有指示壓差的裝置和(或)設置監(jiān)控系統。
獸藥生產潔凈室(區(qū))分為A級、B級、C級和D級4個級別。
生產不同類別獸藥的潔凈室(區(qū))設計應當符合相應的潔凈度要求,包括達到“靜態(tài)”和“動態(tài)”的標準。
第四十六條 潔凈區(qū)的內表面(墻壁、地面、天棚)應當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避免積塵,便于有效清潔,必要時應當進行消毒。
第四十七條 各種管道、工藝用水的水處理及其配套設施、照明設施、風口和其他公用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應當盡可能在生產區(qū)外部對其進行維護。
與無菌獸藥直接接觸的干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應經凈化處理,其潔凈程度、管道材質等應與對應的潔凈區(qū)的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八條 排水設施應當大小適宜,并安裝防止倒灌的裝置。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以及有感染人風險的人獸共患病病原微生物的活毒廢水,應有有效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四十九條 制劑的原輔料稱量通常應當在專門設計的稱量室內進行。
第五十條 產塵操作間(如干燥物料或產品的取樣、稱量、混合、包裝等操作間)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或采取專門的措施,防止粉塵擴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潔。
第五十一條 用于獸藥包裝的廠房或區(qū)域應當合理設計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區(qū)域內有數條包裝線,應當有隔離措施。
第五十二條 生產區(qū)應根據功能要求提供足夠的照明,目視操作區(qū)域的照明應當滿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三條 生產區(qū)內可設中間產品檢驗區(qū)域,但中間產品檢驗操作不得給獸藥帶來質量風險。
第三節(jié) 倉儲區(qū)
第五十四條 倉儲區(qū)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存放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和成品等各類物料和產品。
第五十五條 倉儲區(qū)的設計和建造應當確保良好的倉儲條件,并有通風和照明設施。倉儲區(qū)應當能夠滿足物料或產品的貯存條件(如溫濕度、避光)和安全貯存的要求,并進行檢查和監(jiān)控。
第五十六條 如采用單獨的隔離區(qū)域貯存待驗物料或產品,待驗區(qū)應當有醒目的標識,且僅限經批準的人員出入。
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物料或產品應當隔離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離,則該方法應當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五十七條 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險品的生產和貯存的廠房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的貯存設施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第五十八條 高活性的物料或產品以及印刷包裝材料應當貯存于安全的區(qū)域。
第五十九條 接收、發(fā)放和銷售區(qū)域及轉運過程應當能夠保護物料、產品免受外界天氣(如雨、雪)的影響。接收區(qū)的布局和設施,應當能夠確保物料在進入倉儲區(qū)前可對外包裝進行必要的清潔。
第六十條 貯存區(qū)域應當設置托盤等設施,避免物料、成品受潮。
第六十一條 應當有單獨的物料取樣區(qū),取樣區(qū)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當與生產要求相一致。如在其他區(qū)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樣,應當能夠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節(jié) 質量控制區(qū)
第六十二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通常應當與生產區(qū)分開。根據生產品種,應有相應符合無菌檢查、微生物限度檢查和抗生素微生物檢定等要求的實驗室。生物檢定和微生物實驗室還應當彼此分開。
第六十三條 實驗室的設計應當確保其適用于預定的用途,并能夠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應當有足夠的區(qū)域用于樣品處置、留樣和穩(wěn)定性考察樣品的存放以及記錄的保存。
第六十四條 有特殊要求的儀器應當設置專門的儀器室,使靈敏度高的儀器免受靜電、震動、潮濕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擾。
第六十五條 處理生物樣品等特殊物品的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要求。
第六十六條 實驗動物房應當與其他區(qū)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設有專用的空氣處理設施以及動物的專用通道。如需采用動物生產獸用生物制品,生產用動物房必須單獨設置,并設有專用的空氣處理設施以及動物的專用通道。
生產獸用生物制品的企業(yè)應設置檢驗用動物實驗室。同一集團控股的不同生物制品生產企業(yè),可由每個生產企業(yè)分別設置檢驗用動物實驗室或委托集團內具備相應檢驗條件和能力的生產企業(yè)進行有關動物實驗。有生物安全三級防護要求的獸用生物制品檢驗用實驗室和動物實驗室,還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
生產獸用生物制品外其他需使用動物進行檢驗的獸藥產品,獸藥生產企業(yè)可采取自行設置檢驗用動物實驗室或委托其他單位進行有關動物實驗。接受委托檢驗的單位,其檢驗用動物實驗室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并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要求。采取委托檢驗的,委托方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五節(jié) 輔助區(qū)
第六十七條 休息室的設置不得對生產區(qū)、倉儲區(qū)和質量控制區(qū)造成不良影響。
第六十八條 更衣室和盥洗室應當方便人員進出,并與使用人數相適應。盥洗室不得與生產區(qū)和倉儲區(qū)直接相通。
第六十九條 維修間應當盡可能遠離生產區(qū)。存放在潔凈區(qū)內的維修用備件和工具,應當放置在專門的房間或工具柜中。
第五章 設 備
第一節(jié) 原則
第七十條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預定用途,應當盡可能降低產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的風險,便于操作、清潔、維護以及必要時進行的消毒或滅菌。
第七十一條 應當建立設備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的操作規(guī)程,以保證設備的性能,應按規(guī)程使用設備并記錄。
第七十二條 主要生產和檢驗設備、儀器、衡器均應建立設備檔案,內容包括:生產廠家、型號、規(guī)格、技術參數、說明書、設備圖紙、備件清單、安裝位置及竣工圖,以及檢修和維修保養(yǎng)內容及記錄、驗證記錄、事故記錄等。
第二節(jié) 設計和安裝
第七十三條 生產設備應當避免對獸藥質量產生不利影響。
與獸藥直接接觸的生產設備表面應當平整、光潔、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得與獸藥發(fā)生化學反應、吸附獸藥或向獸藥中釋放物質而影響產品質量。
第七十四條 生產、檢驗設備的性能、參數應能滿足設計要求和實際生產需求,并應當配備有適當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儀器和儀表。相關設備還應符合實施獸藥產品電子追溯管理的要求。
第七十五條 應當選擇適當的清洗、清潔設備,并防止這類設備成為污染源。
第七十六條 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獸藥或容器造成污染,與獸藥可能接觸的部位應當使用食用級或級別相當的潤滑劑。
第七十七條 生產用模具的采購、驗收、保管、維護、發(fā)放及報廢應當制定相應操作規(guī)程,設專人專柜保管,并有相應記錄。
第三節(jié) 使用、維護和維修
第七十八條 主要生產和檢驗設備都應當有明確的操作規(guī)程。
第七十九條 生產設備應當在確認的參數范圍內使用。
第八十條 生產設備應當有明顯的狀態(tài)標識,標明設備編號、名稱、運行狀態(tài)等。運行的設備應當標明內容物的信息,如名稱、規(guī)格、批號等,沒有內容物的生產設備應當標明清潔狀態(tài)。
第八十一條 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應當標明內容物名稱和流向。
第八十二條 應當制定設備的預防性維護計劃,設備的維護和維修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八十三條 設備的維護和維修應保持設備的性能,并不得影響產品質量。
第八十四條 經改造或重大維修的設備應當進行再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八十五條 不合格的設備應當搬出生產和質量控制區(qū),如未搬出,應當有醒目的狀態(tài)標識。
第八十六條 用于獸藥生產或檢驗的設備和儀器,應當有使用和維修、維護記錄,使用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情況、日期、時間、所生產及檢驗的獸藥名稱、規(guī)格和批號等。
第四節(jié) 清潔和衛(wèi)生
第八十七條 獸藥生產設備應保持良好的清潔衛(wèi)生狀態(tài),不得對獸藥的生產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八十八條 生產、檢驗設備及器具均應制定清潔操作規(guī)程,并按照規(guī)程進行清潔和記錄。
第八十九條 已清潔的生產設備應當在清潔、干燥的條件下存放。
第五節(jié) 檢定或校準
第九十條 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及儀器使用特點對生產和檢驗用衡器、量具、儀表、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制定檢定(校準)計劃,檢定(校準)的范圍應當涵蓋實際使用范圍。應按計劃進行檢定或校準,并保存相關證書、報告或記錄。
第九十一條 應當確保生產和檢驗使用的衡器、量具、儀器儀表經過校準,控制設備得到確認,確保得到的數據準確、可靠。
第九十二條 儀器的檢定和校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保證校驗數據的有效性。
自校儀器、量具應制定自校規(guī)程,并具備自校設施條件,校驗人員具有相應資質,并做好校驗記錄。
第九十三條 衡器、量具、儀表、用于記錄和控制的設備以及儀器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明其檢定或校準有效期。
第九十四條 在生產、包裝、倉儲過程中使用自動或電子設備的,應當按照操作規(guī)程定期進行校準和檢查,確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準和檢查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六節(jié) 制藥用水
第九十五條 制藥用水應當適合其用途,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的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制藥用水至少應當采用飲用水。
第九十六條 水處理設備及其輸送系統